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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老楼加装电梯须2/3以上业主同意

来源:http://www.cqmhdt.com/news/60.html   发布时间:2018-12-25

      为了完善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推进居家养老事业发展,近日,山东省枣庄市政府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印发枣庄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的通知》。今后枣庄市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将有法可依,增设电梯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

      根据《试行办法》,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与小区整治改造相结合,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合规、政策扶持、保障安全的原则。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该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住宅楼其他业主的意见,以及增设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同时,增设电梯应当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内,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符合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安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日照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不影响住宅小区相邻业主的通行方便与安全,保持电梯与住宅小区景观相协调。
      《试行办法》明确了增设电梯所需资金筹集方式: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和社会投资等。
      大众网记者注意到,《试行办法》规定: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以单元为单位进行。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为项目申请人,可以作为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住宅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原房改售房单位、电梯安装企业等作为建设单位。
      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监理,并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投用前,申请人应当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用前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领取并张贴电梯使用标志。
      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在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此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增设电梯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存在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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